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在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支持残疾儿童达到规定规模的幼儿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办法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编制单位预算,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比例。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 公办和普惠民办园在园儿童比例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属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85%,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50%。 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 办法还提出,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违法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备,不得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有辐射和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