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4124号 梁志诚: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达祺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梁志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4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二、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达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1187400元以及利息(以1187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之日止);三、驳回佛山市顺德区达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068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达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9115元,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6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456元,由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3元,由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