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认为,被告是在中国境内首先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主体,其行为与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所产生的后果无异,同样是产生侵权产品的源头。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明显不足,综合考虑讼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性质、侵权恶意、侵权情节、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加大了对被告的打击力度,二审依法改判提高赔偿数额至40万元。 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和SGG利是高有限公司分别诉斯迈柏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是重复侵权的两个典型案例。2014年,斯迈柏公司因制作销售假冒商标侵权产品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同时查处的还有16万元未销售的产品。被行政处罚后,2015年,斯迈柏公司通过网络继续销售与两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篮球产品。2016年,被告因前述生产、制造、销售行为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罚后,被告并没有收手,而是继续大肆在网上销售侵权产品,并在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上展示与原告商标近似标识的产品。厦门中院综合考量其重复不断侵权的行为和主观恶意,判决被告分别赔偿两家受害的商标权利人各30万元、20万元。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倒逼企业形成正确的竞争观念,推动企业加快自身造血功能,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廖惠敏说。 在厦门飞燕公司诉厦门克劳斯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在该公司的燕窝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基本相同的红金配色,相关图案的形状、所处位置也十分相似。思明区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属于混淆行为的规定,对双方商品外包装作出相似的判断,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竟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竟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小竟非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庄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市场混淆行为,原、被告均为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涉及基金等投资领域,该领域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感十分重要。被告庄某曾就职于原告竟非公司的关联公司,离职后成立了厦门小竟非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 “被告庄某作为原告关联公司的前员工,恶意使用原告公司企业字号的行为极大扰乱了市场秩序,并损害了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我们在审理此案时考虑了原告的企业知名度、被告的侵权事实、主观故意,判决厦门小竟非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带有‘竟非’字样并赔偿竟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竟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万元,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判决依法保障了市场交易秩序。” 承办人湖里区法院法官林娜介绍。 ■释法疑难案件 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活跃,厦门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显著增多,我们不仅视之为挑战,而且将之作为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促进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良好机遇。”廖惠敏对记者说。 近年来,厦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不在少数。如原告福盛鞋业与被告木林森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诉讼标的额分别高达7500万元、8500万元,涉及商标确权、授权许可合同及商标侵权相互交叉等众多法律适用难题。上诉人李某、陈某与被上诉人福州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入选了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涉案作品是人民大会堂福建厅悬挂的一幅漆画,涉及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认定等法律适用难题和创作者利益保护的平衡。 2014年5月20日,原告APS制造单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厦门PRT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该案涉专利帮助、教唆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鲜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打印机芯,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该案的裁判,对如何理解和把握‘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以及教唆侵权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案涉另两款打印机芯不属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如果认定间接侵权则变相地扩大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厦门中院民三庭法官谢爱芳解析道。 在原告陈某与被告厦门佐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将与原告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形用于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被诉侵权商标尽管已经超过法定的在先权利人申请宣告无效期限,但法院考虑该商标尚未实际使用,尚未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判令商标权人停止对被诉商标的使用,阐明了对侵害在先著作权的注册商标能否判令停止使用应视情形而定的司法观点,廓清了认识。 “优化营商环境任重道远。厦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沿着‘依法安商、便捷暖商、平等护商、自治尊商、善执惠商’的‘路线图’,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以改革思维推动改革,为厦门推进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营造有产业、有活力、有颜值、有温度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厦门中院院长王成全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