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知产审判的广度、力度和深度 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保护政策,着力提升审判质效,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激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审好普通案件 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广度 “2018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厦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830件,其中民事案件2769件,刑事案件53件124人,行政案件8件。审结各类案件1747件,其中刑事38件,民事案件1701件,审结行政8件,案件数量上呈稳步增长态势。”在接受采访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常红向记者亮起了家底。 厦门中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在依法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民事财产权过程中,积极适用临时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原告林松与被告张艳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被告试图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责任,如果不立即保全财产,可能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厦门中院依原告申请,远赴新疆对被告银行账户、房产及时进行保全,被告迫于压力与原告和解,矛盾及时化解。 “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方面,我们也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厦门中院民三庭法官张宏伟向记者介绍。深圳莱顿唱片有限公司与厦门九日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是涉及KTV小权利人的典型案件。莱顿公司诉称,其经转让取得《祝你平安》《走四方》等17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是该批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莱顿公司认为,九日公司未经许可,复制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并进行营利性放映,将84部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且未支付使用费,侵犯了其复制权、放映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当以涉案专辑上署名的主体作为确认著作权人的依据。合议庭从专辑出版发行的历史背景出发,结合权属流转过程中相关主体的声明,综合考虑日常生活经验及著作权主张人的摄制、购买能力,没有支持原告合法拥有作品著作权的主张。 “合议庭认为,涉案音乐作品几乎全部是20世纪90年代流行面广、知名度高的经典歌曲,年代久远,著作权流转过程复杂,参与制作的主体众多。拍摄所需投入的人、财、物力非某一主体能够独自承担,即使作品的著作权系受让取得,所付出的经济对价也必定不菲,原告未能证明具备摄制或购买作品能力。原告作为主张著作权人应先举证自己的权利来源,而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著作权人的身份,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原告服判息诉,后来相关的系列案件也陆续撤诉。” 张宏伟解释说。 此外,厦门中院还合理运用惩罚性赔偿,夯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础。2018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依法判决各类侵权赔偿案件814件。对于商标、图片著作权等案件,相对统一赔偿标准。 “对一般商标侵权案件,按1万元的标准判决,比较典型的有老凤祥、浪莎、云南白药、蓝月亮等商标侵权系列案件,原告均由上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公证机构均为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部分案件公证购买行为间隔时间仅有两三分钟,甚至一二分钟,公证真实性存疑。” 民三庭法官陈璐璐向记者透露。 “合议庭采用实地勘验的方法,看在公证书记载的时间范围内是否足以完成购买行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的情况下,合议庭采信了公证效力,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综合考量被诉侵权商品价值、与人体健康的关联性、原告取证成本等因素,按较低赔偿标准在每案5000元至1万元范围判决,通过适当赔偿,激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陈璐璐说道。 “审结的上述民事一审案件中,仍以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为主。其中商标权616件,占35.2%,著作权654件,占37.4%。商标侵权案件以中小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销售假冒侵权日用品居多。此外专利案件19件,不正当竞争40件。新情况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增长较多,有20件,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件也不断涌现。”林常红介绍。 厦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精心化解各种矛盾,制止、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保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 “目前,我们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假酒、假冒鞋服案件为主,假烟假药犯罪案件数量在减少。除了传统渠道制假售假案件,也出现了电子商务新型犯罪。”林常红透露。 上诉人陈某售假案是近年来厦门市法院受理的涉案数额最高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淘宝天猫、京东网上交易平台开设运动专营店。为顺利销售,伪造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宝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印章、授权书、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骗取平台工作人员及客户的信任。短短10个月,销售大量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涉案金额达4000多万元。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相对于面对面交易的传统销售模式,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间接性使得消费者相对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假。厦门法院通过打击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有力地保护了合法知识产权,进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林常红说。 在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方面,厦门法院切实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和导向功能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统一侵权认定标准,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监管缺失,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把控典型案件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典型案例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积极促进作用,厦门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惩处力度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厦门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廖惠敏介绍。 厦门法院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加强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原告法国卡慕与被告波尔多吉洛(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与原告是同行业竞争者,在知晓原告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进口并销售与原告“CAMUS”酒极为近似的“CAMOO”酒,擅自制造与“CAMUS”酒极为近似的外包装盒的形状、结构、色彩等,并冒用质量标志,将两款酒在同一门店摆放销售,造成消费者混淆。同时,被告还在自贸区进口商品直销中心的相关门店销售侵权产品,并通过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户外广告牌等宣传其产品来源于虚构的法国卡牧干邑集团、“CCTV”央视合作品牌、香港德国获奖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