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客户需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战略规划。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不会对上述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及客户实际供货需求,将原由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工业区二期浦头路9号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厦门扩建环保包装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6,000万投入至全资子公司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即实施主体部分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亲水路)。 (三)保荐机构意见 1、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公司战略规划安排进行,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和相关审议程序,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3日 责任编辑:赵晓一 声明:该文章系转载,登载该文章目的为更广泛的传递市场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 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网站上部分文章为转载,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通告,如有漏登相关信息或不妥之处,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