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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ST冠福:关于收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23
摘要:[公告]ST冠福:关于收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ST冠福:关于收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9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
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
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11月
23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市中院”)送达的恒丰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
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
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
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传票》及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
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
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
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
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2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3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4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5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表:

序号

案 号

被告人

开庭

时间

开庭地点

诉讼请求

1

(2018)
闽05民初
1382号

德化县日臻陶瓷工
艺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日臻陶瓷”)、
福建冠福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冠
福实业”)、德化县
金汇通纸艺包装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汇通”)、林福
椿、林文昌、宋秀
榕、林文洪、林培
英、林文智、陈忠
娇、林国钦、林友
杉、冠福股份

2018年
12月20
日上午
8:30

泉州市中
院审判楼
二楼第九
法庭

(1)请求判令被告日臻陶瓷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1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8日为271,047.87元,自2018年10月9
日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日臻陶瓷立即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
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额共计55,531,047.87元)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福实业提供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的抵押房产、国
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金汇通、冠福实业、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
林文智、陈忠娇、林国钦、林友杉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日臻陶瓷的债
务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2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权
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010006127654182的《商
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三被告承担。


2

(2018)
闽05民初
1383号

冠福实业、德化县
科盛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科
盛公司”)、林德安、
林福椿、林文昌、

2018年
12月20
日上午
9:00

泉州市中
院审判楼
二楼第九
法庭

(1)请求判令被告冠福实业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4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8日为272,230.81元,自2018年10月9
日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冠福实业立即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00,000元。





宋秀榕、林文洪、
林培英、林文智、
陈忠娇、冠福股份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额共计55,812,230.81元)

(3)请求判令被告科盛公司、林德安、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
林文智、陈忠娇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冠福实业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7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权
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010006127654187的《商
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一被告承担。


3

(2018)
闽05民初
1384号

福建省联森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联森投资”)、
林福椿、林墘贵、
金汇通、林友杉、
林文昌、宋秀榕、
林文洪、林培英、
林文智、陈忠娇、
冠福实业、福建冠
林竹木家用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冠
林竹木”)、冠福股


2018年
12月20
日上午
9:30

泉州市中
院审判楼
二楼第九
法庭

(1)请求判令被告联森投资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1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8日为225,552.88元,自2018年10月9
日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联森投资立即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
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额共计55,485,552.88元)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林竹木提供的位于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的抵押房产、国
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林福椿、林墘贵、金汇通、林友杉、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
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冠福实业、冠林竹木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
联森投资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3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 票据权
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 010006127654183 的《商
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四被告承担。





4

(2018)
闽05民初
1385号

福建省德化县旭晟
瓷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旭晟瓷
业”)、冠福实业、
林建忠、林福椿、
林文昌、宋秀榕、
林文洪、林培英、
林文智、陈忠娇、
冠福股份

2018年
12月20
日上午
10:00

泉州市中
院审判楼
二楼第九
法庭

(1)请求判令被告旭晟瓷业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8日为228,394.7元,自2018年10月9日
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旭晟瓷业立即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
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额共计49,828,394. 7元)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福实业提供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的抵押房产、国
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林建忠、冠福实业、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
林文智、陈忠娇对上述第一、一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旭晟瓷业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6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权
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6的《商
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一被告承担。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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