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泉州中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注 基本案情 1 2017年2月 上官某泽伙同谢某平、谢某芳等人向谢某传购买800千克麻黄碱,后将该批麻黄碱运送贩卖。 2 2017年3月 谢某平、谢某芳、谢某生伙同上官某泽等人向谢某传购买1000千克麻黄碱,后将该批麻黄碱运送贩卖。 3 2017年9月 任某荣、上官某泽、李某共同出资,组织张某等人在李某租用的厂房内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于同年9月底生产出麻黄碱1900千克。 4 2017年11月 任某荣、上官某泽、李某再次共同出资,组织张某等人在上述厂房开始生产麻黄碱,后于11月25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盐酸、甲基酰胺等制毒原料。经公安机关现场称量、取样鉴定麻黄碱合计为55.26千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任某荣、上官某泽、李某、张某、黄某龙、李某波、郭某飞、曾某鑫、钟某华、谢某长、曾某华、上官某咏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曾某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据此,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到1年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到1万不等。 任某荣等人不服 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以对曾某鑫、钟某华、谢某长、曾某华、上官某咏的定罪及对李某违法所得的认定有误,予以改判。 最终,判决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将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制毒者予以重判,体现了对生产制毒物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政策。 法条链接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严惩毒品犯罪 我们一直在路上! 原标题:《泉州:生产买卖制毒物品,13人团伙获刑!罚金最高10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