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发布第8号通告 要求市民出行应当佩戴口罩 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 ↓↓↓ 鲤城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告 (第8号)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复工复产在有序推进,为进一步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更好保障鲤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相关要求,现就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的有关事项再次通告如下:
一、疫情未解除前,广大市民应养成在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的文明行为。
二、市民出行应当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车站、超市、农贸市场、广场、公园、小区、机关、社会机构等公共场所。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各类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均应当佩戴口罩。
四、各公共场所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提示,并要求入内者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
五、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者,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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