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华富,男,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农民。2007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华富住四川省安岳县护龙镇聪明村,有长期吸毒史,因琐事对邻居伍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3岁)、游某某(被害人,女,殁年52岁)夫妇素有不满。2016年6月14日18时许,李华富携带尖刀到伍某某家,见伍某某夫妇在堂屋看电视,即持刀捅刺伍某某的左肩部、右胸部等处数刀,捅刺游某某的胸部、腰背部等处数刀,致伍某某、游某某二人死亡。随后李华富返回家中烧毁了作案所穿裤子、胶鞋,清洗了作案工具尖刀,并将此事告知家人。李华富之父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李家将李华富抓获。经鉴定,李华富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对其上述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华富因琐事而起意行凶,到邻居家中杀死2名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大,且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李华富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华富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李华富已于2018年7月2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刺激兴奋、致幻等作用,可导致吸食者出现兴奋、狂躁、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自伤自残或对他人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教训十分深刻。本案就是一起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进而诱发故意杀人的典型案例。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李华富有长期吸毒史,出现吸毒导致的幻想等症状,并伴有行为异常。李华富因琐事对邻居夫妇不满,案发当日持尖刀进入邻居家中杀死伍某某、游某某夫妇2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经鉴定,李华富对其实施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李华富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不足以从轻处罚。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案例9 姚永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任意冲撞, 并撞击执行公务的警车,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永良,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务工人员。 2017年5月28日下午至29日凌晨,被告人姚永良在云南省瑞丽市某公司宿舍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9日5时许,姚永良和姚某某驾驶一辆皮卡车从瑞丽市行至云南省芒市。当行至芒市人民医院路边时,姚永良怀疑姚某某对其不利,遂用长刀威胁姚某某并将姚某某赶下车,自己驾车在芒市城区行驶。其间,姚永良手持长刀对着路人及路上车辆挥舞。当日7至8时许,姚永良先后在芒市阔时路菜市场门口、造纸厂环岛驾车撞击车牌号为云NC5765、云NH8977 的车辆,致二车受损。处警民警在造纸厂环岛附近驾驶警车追赶姚永良所驾车辆,并通过车载扩音器多次向姚永良喊话,让其停车接受检查。姚永良拒不停车,在造纸厂环岛旁驾车撞向正在现场执行处警任务的辅警杨某某,杨某某及时躲避。后姚永良继续驾车在造纸厂环岛撞击民警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N0475的警车,致该车受损。8时17分,姚永良驾车在造纸厂环岛撞击一辆电动车,致车上的潘某某、裴某某受伤,该车受损。民警来到姚永良驾驶的车辆旁让其停车,姚永良不听从民警指令,继续驾车前行。民警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将姚永良击伤制服。经鉴定,潘某某、裴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受损的3辆汽车、1辆电动车修理费共计 7 55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永良吸食毒品后,在公共道路上以驾车任意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姚永良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姚永良拒不听从民警指令,驾车撞向执行公务民警驾驶的警车,属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姚永良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姚永良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姚永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甲基苯丙胺类合成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致幻等作用,吸食后会产生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此种情形下驾驶机动车极易肇事肇祸,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妨害公务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姚永良吸毒后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驾车在市区任意冲撞,致2人受伤、多辆汽车受损、多名群众受到惊吓,还拒不听从民警指令,驾车撞向执行公务民警驾驶的警车和辅警,暴力阻碍警察执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姚永良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判处了刑罚。 案例10 李建贩卖毒品案 ——对取证瑕疵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依法采纳相关证据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建,男,汉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务工人员。2013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