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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一商户擅自销售非碘盐被处行政处罚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18
摘要: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24日电(刘旻)记者从福盐集团获悉,日前,南平市建阳区一商户因擅自销售非碘盐,被处以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19日,南平市建阳区食品药品监督

  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24日电(刘旻)记者从福盐集团获悉,日前,南平市建阳区一商户因擅自销售非碘盐,被处以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19日,南平市建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真妙便利店(店主:甘某珍)涉嫌销售非碘盐行为的线索。经初步核实,该店涉嫌违反《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2018年10月25日,南平市建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即给予立案调査。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1日从中盐长江盐化有限公司处购进无碘盐(白玉兰葛圣源调味竹盐),共进数量0.078吨计300小包,规格260克/小包,进货价5.5元/小包,销售价9.9元/小包,10月19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2970元,违法所得1320元。

  南平市建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非碘盐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市场上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的碘盐进入食用盐市场”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销碘盐或非碘盐的,盐业主管机构应予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但鉴于当事人采购销售非碘盐并非主观故意,发现违反相关食盐专营法规后,立即停止进货销售,截案发止尚未发现危害后果,符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五)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的”的从轻处罚情形,南平市建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并处罚款680元,合计罚没款2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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