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台湾青年文创孵化基地符合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标准的,优先推荐申报。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 40.鼓励台胞参与南平市养老服务工作,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职高、技工院校全日制相关专业毕业,经签订协议入职南平市养老机构(纳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除外),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和管理等工作,并通过相关专业培训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台湾青年,按照本科3万元、大专2万元、职高1万元标准予以入职奖补。 六、加强南台文化交流 41.鼓励和支持文化单位、院校、民间社团、宗亲等组织,加大台湾青少年和民间文化交流力度,积极打造南平朱子文化、郑成功文化及各县(市、区)特色文化交流品牌,市、县(区)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予以补助。 42.支持台胞共同传承、保护、发展南平市优秀传统文化,可参与申报南平市各类代表性传承人;获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的,按1:1比例配套奖励。 43.鼓励台胞和团体参与南平市经济、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举办的赛事、会展等各类主题性活动,对主办单位按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助。支持鼓励台湾社会团体开展闽北历史文化领域研究和成果运用,可按要求申报“闽北历史文化研究成果奖励资金”;对两岸合作打造的优秀文化项目优先给予经费支持。 44.支持南台两地媒体在节目制作、记者互访、新媒体运用等方面建立多层次的合作关系。 45.市直部门可依托市属国有企业利用市场化方式,承接南台两地文化交流、旅游观光、实习实训等主题活动,委托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七、提供来南台胞便利保障 46.到南平兴办企业的台商子女及到南平就业创业或长期定居的台胞适龄子女给予就学照顾。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可申请到南平辖区内优质学校就读,并享受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47.在南平从业的台胞,可参评本市各级劳动模范、就业创业杰出代表、“五一劳动奖章”“最美劳动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48.在南平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台胞在南平购买商品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南平居民同等待遇。 49.台胞在南平居住期间,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0.在南平的台胞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享受与南平居民同等的保险待遇。在南平工作并缴交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大陆配偶,回南平再就业时,可以将不同时段在南平缴交的社保转移合并。台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 51.为在南平就业创业的台胞及其家属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设立“台胞就医绿色通道”,对持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南平就业创业台胞实行便利化就医措施。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52.设立市、县两级台胞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于市、县(区)台办,作为向台胞提供服务的统一对外窗口。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开设台胞“绿色通道”,持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即可申办各类行政审批、优惠政策兑现和公共服务事项。 措施中所涉及的补助及奖励资金,除具体条款已明确市级承担外,其他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中国台湾网 福建省台港澳办 南平市台港澳办联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