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我院决定在全市辖区范围内选任120名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八周岁;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身体健康; (六)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七)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具有与人正常交流的普通话听说能力。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四)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选任程序 (一)由我院从全市常住居民名单中以及政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816名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会同市司法局进行资格审查。 (二)经资格审查并征询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我院会同市司法局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120名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我院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并向社会公告。 三、选任时间 人民陪审员选任从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30日。 四、注意事项 我院和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在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应如实陈述,并携带公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备查。 五、组织实施 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及时咨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