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月25日晚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引起了广泛关注,甚至被不少房地产行业从业者宣称为“重大利好”,成为卖房的噱头。 不过南都记者了解到,事实上这些条款与2009年发布的政策几乎没有差别。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尽管赠与房产免征个税,但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依然建议采取买卖的方式转让房产,比赠与划算。 《公告》显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提到按照(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赠与房产免个税一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早有相关规定。 南都记者找到2009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就发现,对于房屋无偿赠与免个税的相关情形规定,新《公告》和旧《通知》是完全相同的。 “其实无偿赠与一直都是免个税的,广州也是一直如此操作。”广州市大源按揭总经理、资深按揭专家郑大源告诉南都记者。 既然条款相同,那为何要重新发文? 南都记者了解到,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也对此次的《公告》问题进行了解答。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此前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税,而现在则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更重要的是,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因此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而符合相关情形的房屋无偿赠与,原来对当事双方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在依然不征收。 南都记者了解到,尽管新旧条款只是名目上的变化,但是自从昨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公告》之后,不少地产中介和开发商纷纷将此次成为“重大利好”,并成为销售房屋的噱头之一。 而郑大源则告诉记者,即便亲属之间房屋无偿赠与可以免个税,但事实上在广州大部分情况下,我们依然建议大家用买卖的方式完成房屋交易,要比赠与方式更省税费。 据了解,在二手房交易当中,除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印花税、书证费等,主要包括契税、营业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大部分。 例如亲戚之间有一套总价300万元,面积小于90平方米(属于普通住宅),且是过户方在广州唯一房产,距离上次交易已经满五年的房屋需要交易。通过买卖的方式个税免征、营业税也免征,契税也只需要缴纳1%,也就是总税费只需要3万元。 而如果通过赠送的方式,虽然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都不需要交,但是赠与的契税统一为3%,也就是需要缴纳9万元的税费。 这也就意味着,在这种情形下,直接买卖其实比赠与还要更省。 “在广州只要房子是满五年且是唯一一套住房,通过买卖方式交易个税和营业税都免,契税为1%-3%,与赠与方式相比相同或者更少,自然是买卖方式划算。”郑大源表示。 当然,赠与方式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优势。 如果需要交易的,是一套未满五年的豪宅(建筑面积144㎡以上且套内面积120㎡以上),且购房者是二套住房,通过买卖的方式交易,需要缴纳3%的契税,差额5.3%的营业税,以及总价1%或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 而同情形下如果是亲属之间的无偿赠与过户,然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都不需要交,仍然只需缴纳3%的契税即可。 由此可见,在广州一套房子是采取赠与还是买卖方式更划算,还是取决于房子的实际情况,以及过户双方已拥有房产的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