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的;或在评审过程中出现零分等异常打分情形,且未按招标文件条款书写情况说明或说明依据不充分的;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情形而随意废标的;或电子评标结果提交后,又提出重新修改评标内容,修改后,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一)评标打分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十二)为特定投标人重复计分的; (十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 (十四)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十五)索要不合理评标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被相关主体投诉,且经查实的; (十六)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的; (十七)评标结论被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有过错或不公正的; (十八)在评标现场,对招投标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所列(十六)至(十八)项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减20分;具有所列(九)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每项扣减14分;具有所列(一)至(八)项行为之一的,每项扣减7分。 三、评标专业水平评估,标后评估委员会根据下列评估步骤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业水平能力给出相应得分C3(一)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评审分值的规定,确定项目评审中评委主观打分各子项权重值Ei:Ei=Qi / Q×100%,其中,“Q”为评分办法中评委主观打分项评审允许的最大分值合计值;“Qi”为评分办法中评委主观打分各子项评审允许的最大分值。 (二)确定项目评审中评委主观打分各子项基准分值Ki:Ki=Ei×30分。 (三)确定各子项集体评审基准值Pij。 1.技术标各子项集体评审基准值Pij的确定,按照项目评标委员会各技术评委对第i份技。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分值进行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技术标各子项集体评审基准值Pij;2.商务标集体评审基准值Pij的确定:按照项目评标委员会各商务评委对第i份商务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分值进行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商务标集体评审基准值Pij;3.确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各子项评审的正确度得分Yij。评标委员会某成员对第i份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值与集体评审基准值Pij相比,等于基准值Pij得该项得分满分Ki,相对基准值Pij每高或低1%(作商比较)减该项得分满分的1%,减完为止。 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评标委员会某成员A对第i份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值与集体评审基准值Pij相比出现异常情况,评估专家要认真分析评审值Ai的打分原因。如评标委员会某成员A对第i份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值Ai值打分理由充分、合理,则其评审值Ai等于基准值Pij得该项得分满分Ki;其他成员对第i份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值相比Ai值时每高或低1%(作商比较)减该项得分满分的1%,减完为止。4.确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标专业水平能力得分C3。根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各子项评审的正确度得分Yij,按照下方公式分别计算评标委员各成员评标专业水平能力的相应得分C3。,C3=∑(Yi1+Yi2+…+Yin)/n。,其中:“n”表示有效投标文件的数量。 四、评分排名合理性得分C4,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4的确定。(1)按照项目评审的最终排序结果,选取排序前3名的投标人做为集体评审入围单位;(2)按照项目评标委员会各评委评审结果的前3名排序情况确定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4。若评委评审结果的前3名与集体评审入围单位一致,其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4为20分;有2个集体评审入围单位的,其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4为14分;有1个集体评审入围单位的,其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4为7分;没有集体评审入围单位的,其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4为0分。 五、标后评估委员会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估分后,应按照以下标准分别对其给出评估意见 (一)当C≥85分时,对其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合格; (二)当85>C≥70分时,对其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三)当C<70分时,对其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时,还应在评估报告中提出其存在的问题,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的参考依据。标后评估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综合评估分,确定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 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分C低于85分的人数小于等于评委总人数1/3时,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为合格; (一)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分C低于70分的人数大于评委总人数1/2时,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二)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分C介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间时,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附件6对招投标监督人员的评估细则 标后评估委员会根据下列内容,对招投标监督人员的行为作出评估: 一、是否存在未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监管不力,没有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发现的重大差错或失误情形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对发现的重大差错或失误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等串通干扰或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未使用规范的监督用语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执法公平公正的行为。 监督人员具有上述第一至四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监督人员具有上述第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