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冀地税征便函(2014)3号文件规定,占地面积审核统一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一层施工平面图标注的地税面积计算。 02 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 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处 2014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解答中规定:“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01 问 建造高级公寓,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02 问 人防费、城市基础配套费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12〕306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应该列入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03 问 房地产企业预售时已按预售收入预征了土地增值税,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要补缴一部分税款,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04 问 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进项税额? 答 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写3%。 05 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收取房款,未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 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无论其是否与受让方办理了房地产权属证书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只要有合同、收据、发票、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其转让行为实质发生、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且受让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地产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视其为所有权转移。 如有疑问请留言咨询或进入微信公众号-用户中心-吐个槽进行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