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1月30日
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为原则,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政府牵头,担当作为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过去分散登记的弊端集中爆发,在分散登记过渡至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政策性难题,涉及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平稳有序实施乃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针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各地应于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妥善处理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三、统筹兼顾,分类处理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下列情形处理: 1.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有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 2.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3.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证转移,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权利主体不一致,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若房屋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故,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属划拨用地的,当事人应先按当地规定转为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问题,不动产所在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存在上述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按已建成的建筑现状进行测绘落宗,并在登记簿及证书上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对违反管理规定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 (四)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办理首次、转移等不动产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