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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规划处处长刘晋伟:近年来,特别是“4.13”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省农村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可圈可点的成绩不少。比如:每个乡镇至少建成了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一村一幼”工程也在推进,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6%,提前一年达到国家85%的比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明显突破,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实现了标准化,与城区学校相比并不落后,全省2019年也顺利通过了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国家验收。但不可否认的是,我省教育的短板仍然在乡村,而乡村教师是“短板中的短板”,优秀人才“招不来、留不住”仍是突出问题。 全省现有基层教师约5.5万人,约占全省基础教育教师总数的47%,基本上是“半壁江山”。实施基层教师住房工程,将使占“半壁江山”的基层教师在县城也有一个家,会很大程度提高基层教师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的幸福感、获得感,让他们安心扎根农村基层教育,为农村教育做出新的贡献。对于城乡教师交流也是一个很好的条件保障,有利于吸引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从根本上解决优秀人才“引得来、留得住、教得好”的问题。农村基层学校的师资力量增强了,办学水平也会相应提高,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特别是服务学生成长成才、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能力将大为增强。 9 目前白沙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副县长符健友:为促进基层教师、医务人员扎根基层,提高我县基层教师、医疗卫生人才的吸引力,进一步推进我县基层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我县拟建设白沙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前期已完成对全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的住房及其需求情况摸底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完成制定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了建设目标、购房对象、建设内容及销售价格、资金来源、实施步骤、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内容。为提高该项目的建设效率,我县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协商合作,利用其现有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进行开发建设。该项目进行分期建设,今年拟计划开工建设第一期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0000平米,约400套,住房面积主要在100-120平方米范围内。经测算,销售价格约5700元/㎡左右。目前,开发商委托设计院已完成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从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自2019年8月以来,白沙县向社会招聘乡镇和农村教师71名,共455人报名,招聘岗位和报名人数比例约为1:6,比之前小于1:3的局面有明显改善,说明社会对安居型商品住房比较关注和期待,政策效应凸显。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项目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工作,加快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同时,开展对我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情况进详细调查统计,对符合购房条件的我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进行调查统计和审核确认,以及购房人的资格核验工作。 以下为政策全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琼府办〔2020〕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住房问题,提升本地居民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我省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定安县、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定义 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二、销售对象 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本意见印发之日后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