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后文简称《决定》):1、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点评 下放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权,拓宽因“地”制宜调整空间。此前,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指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此次“农转建”审批权下放是对土管办法修订的延续,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释放“因城施策”的调整空间,避免层层审批干扰调整的时效性,激发因“地”制宜的活力。 试点先行、结构适配,利好市场稳定发展。《决定》中“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我们认为采取试点先行的方式进行《决定》实施,更符合当下我国城市群崛起的趋势。我国的发展已由城市分级发展转向都市圈区域经济协同作用。试点城市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成渝都市圈内主要省份及城市。从行业的角度看,实现“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的目标需要在供需双向发力,当前商品房库存处于较低水平,由“自上而下”的统一配给过渡到“自主适配”利好城市群的整体规划建设,实现区域发展由点到面中核心区域的带动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缓解高能级城市土地供应与需求之间产生的缺口压力,差异化调整中“增量”的产生或带动地方投资提升。同时,“土地转性”或对养老地产及其他非住宅类项目存在一定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