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的原低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市与区、市各负担50%)。 (2)对新引进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冠名,合同在3年以上相当于五星级饭店的新开业酒店项目,给予饭店投资企业一次性200万元扶持奖励资金,与四、五星级饭店奖励有交叉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奖励(市与区、市各负担50%)。 (3)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4-2017),对获得国家级旅游机构或行业组织新评定的金鼎级和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4)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5)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经济型酒店,对经市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增经营间数超过50间、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的经济型酒店、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经济型酒店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6)对在全国、全省酒店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5/4/3万元和4/3/2万元(税前,个人所得税自理)奖励。 (五)旅行社奖励 1.申报条件 第一类:年度内新评定的国家级5A和4A级旅行社,年度内新评定的省级5A和4A级旅行社,年度内首次进入“全国百强”“全国入境三十强”“全国利税贡献三十强”的旅行社。 第二类:开展多种形式的海内外推广促销活动,非淡季(4月—10月)引进入境游客20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 1 夜以上的旅行社;淡季(11月—次年3月)引进入境游客2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 1 夜以上的旅行社。组织包机引进入境游客1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组织专列一次性引进入境游客超过5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 第三类:在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导游员(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2.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对应申请类别,另需提供: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一-三类适用); (2)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客等奖励资金申请表及明细表(第一-三类适用); (3)入境团队、包机、专列档案资料(第二类适用); (4)A级旅行社、“全国百强”“全国入境三十强”“全国利税贡献三十强”等证明文件(第一类适用); (5)旅行社纳税汇总表(第一、二类适用); (6)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第三类适用)。 3.支持标准 (1)对年度内新评定的国家级5A和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新评定的省级5A和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首次进入“全国百强”“全国入境三十强”“全国利税贡献三十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鼓励旅游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海内外推广促销活动,对非淡季(4月—10月)引进入境游客20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 1 夜以上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2000—5000人(不含)、5000人以上两档标准分别给予每人/天3元和5元奖励;对淡季(11月—次年3月)引进入境游客2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 1 夜以上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200—500人(不含)、500人以上两档标准分别给予每人/天8元和10元奖励。对组织包机引进入境游客1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3万元奖励;对组织专列一次性引进入境游客超过5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500—1000(不含)、1000—1500(不含)、1500以上三档标准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3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引进客源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3)对在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5/4/3万元和4/3/2万元(税前,个人所得税自理)奖励。 (六)精品滨海度假项目奖励 1. 申报条件 2018年后建成开业的温泉疗养、体验养生、生态休闲、海岛度假、环岛观光等滨海度假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需具有海洋特色或时尚元素,能体现传统旅游业态升级或产业融合发展,企业营业范围需有“文化”或“旅游”字样; (2)项目实际投资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3)年接待人数超过10万人; (4)项目具有交通、游览、休闲、卫生、安全等基本的旅游接待的便利条件,具备可核查接待人数的闸机或查询等系统; (5)申报主体为项目投资方。 2. 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项目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