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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监管资讯 2020年第27期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7-06
摘要:监管动态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发布“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公告为贯彻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

  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发布“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公告

  为贯彻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的要求,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发布公告,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投资活跃,跨境购买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需求较大。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等部门,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双向理财业务试点做了大量调研和论证,初步形成“跨境理财通”试点方案。“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将有利于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自主投资、灵活配置资产的需求,促进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

  “跨境理财通”将在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与部署下稳妥有序推进。人民银行将会同内地、港澳金融管理部门,拟定具体实施规则,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落实投资者保护,推动相关主体做好技术准备,力争“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再稳妥启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点评

  “跨境理财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粤港澳大湾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按照购买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本次双向跨境理财通的推出,是继两地股票通、债券通后,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另一重要里程碑,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促进我国资本项目对外开放,促进内地与港澳社会经济共同发展。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有关政策

  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精神,中国银保监会7月2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参与目的与期限,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二是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三是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四是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二是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三是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四是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三是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银保监会连发三部文件,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三项制度意见的正式出台将对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保险融合创新带来积极影响。进一步丰富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也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国银保监会7月2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面临极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迅速部署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评价办法》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评价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导向作用。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评价办法》通过整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了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力度。《评价办法》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是完善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场景建设和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

  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通知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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