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O在1月26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报告中指出,“中国面对的疫情风险非常高(”very high in China”),而在区域与全球的风险水平属高(“high at the regional level and high at the global level”)。且今日(1月30日)将会再次开会并宣布决定。 一旦本次疫情被WHO列为PHEIC,将会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和交流产生进一步重大影响。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WHO可提出关于常规或定期采取适宜卫生措施的临时建议或长期建议。缔约国可针对正发生的特定公共卫生危害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采取措施,其目的为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包括:(详见文末附件) –追踪与嫌疑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 –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 –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以及 –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 –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骸骨; –实行隔离或检疫; –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况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以及 –不准离境或入境。 也就意味着,一旦本次疫情被WHO列为PHEIC,很有可能国际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将不能出入境,这对国际贸易无疑是巨大打击和艰巨挑战。 从法律角度,我们建议如下: 1. 分级防治。目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各地确诊速度、诊断条件不同,有的地方没条件很快确诊。面对这种情况,全国层面应采用不同的等级标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制度,按照疫情严重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若干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特别重大为最高级别。 2. 各级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未来几个月的做出配套体系化、制度化的战略性阶段性应对安排和发布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严格隔离、治疗现有病人及疑似病例; –采取最严格的措施防止疫情随春运的进一步扩散(严格控制湖北以及重要疫区人员非必要流动); –进一步制定假期调整方案、鼓励远程办公; –优化快速交通工具及中央空调系统的呼吸疾病防疫措施; –深刻总结此次疫情的经验教训,建立、落实防止疫情大规模快速扩散的长效机制。 3. 加强有关疫情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透明性。从目前的消息看,很多境外交易方对国内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偏信谣言对于国内疫情的夸大描述,导致频频违约,大幅减少预期订单。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主动发布准确信息,做好国际宣传,助力外贸企业。 上海市律协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专注于国际贸易业务研究,致力于向国家、社会和企业献力献策。我们会密切关注本次疫情的进一步影响,研究相应的应对措施。上述法律建议并非针对某具体问题的结论,仅供参考,且需要根据疫情发展形势与国际、国内机关新措施、新规定进行更新。 附:《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议 1. 若按第十二条确定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干事应当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发布临时建议。可酌情(包括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后)修改或延续此类临时建议,此时也可按需要发布旨在预防或迅速发现其卷土重来的其它临时建议。 2. 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3. 临时建议可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消,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再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第十六条 长期建议 世卫组织可根据第五十三条提出关于常规或定期采取适宜卫生措施的长期建议。缔约国可针对正发生的特定公共卫生危害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采取措施,其目的为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世卫组织可根据第五十三条适时修改或撤销长期建议。 第十八条 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的建议 1. 世卫组织针对人员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 –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 –需要做医学检查; –审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的证明; –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 –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 –对嫌疑者实行检疫或其它卫生措施; –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追踪与嫌疑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 –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 –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以及 –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 2. 世卫组织针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 –实行检查; –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 –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 –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骸骨; –实行隔离或检疫; –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况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以及 –不准离境或入境。 (本文建立在适用中国法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如果外贸合同中约定外国法律,则需要进一步查明,相关内容可作参考。) 愿本次新冠疫情早日结束,中国加油! 作者简介 作者:徐坚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作者:杜越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