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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学费56800元 上了一年半才发现成都这幼儿园无办学资质(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2-07
摘要:对于无证办学的欺诈问题,被告代理律师称,被告从没有隐瞒未取得资质的事实,营业执照也已经清楚地显示了教育经营范围。另外,在协议的签订上,被告的签订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幼儿园,如果是幼儿园,签章就应

  对于无证办学的欺诈问题,被告代理律师称,被告从没有隐瞒未取得资质的事实,营业执照也已经清楚地显示了教育经营范围。另外,在协议的签订上,被告的签订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幼儿园”,“如果是幼儿园,签章就应该是某某幼儿园,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原告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应已明确知道被告无资质的事实。

 

  “原告在选择被告幼儿园时,主要考虑的是幼儿园是否能够为其提供优质的学前服务,以及优质的托管服务。而事实是,被告已经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原告目的已经实现了。”被告代理律师称,被告提供的整个学前教育也不是欺诈行为。

 

  另外,被告代理律师称,原告购买的是教育服务不是办学资质。“幼儿园是非学历教育,有无办学资质不影响原告所获的服务本身,过程中,原告也没有对被告的服务提出任何质疑。因此,办学资质与服务内容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有无资质不能作为被告是否实施欺诈的依据。”

 

  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无证违规办学

 

  以幼儿园名义招生

 

  对此,原告出示了多组证据以证明,被告在多种宣传资料中,均以“幼儿园”方式对原告进行了误导。原告自始至终都认为幼儿园已有办学资质,但直到幼儿园被举报,沟通无果后才发现其被举报的原因是无证违规办学,而被告则从未告知其有无资质。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幼儿园应当取得许可后再招生办学,办学即便是筹设,也需要有主管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准书,而被告不能提供,且根据规定,在筹设过程中也不能招生。“无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能办学,许可是前置条件。而被告无证违规办学,招生过程中以幼儿园名义招生。”这即是一种误导行为。而被告则称,在招生办学过程中,从没否认没有资质,并不能说明在原告入学时被告对其有欺诈行为。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暂未宣判。(杜玉全)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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