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国政府法制网发布的一则征求意见稿引起各界的注意:五大部委拟联合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截图来自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这是我国首次制定利用互联网进行宗教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 不过,细心的人可能会发现,自今年2月1日起,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于去年8月26日由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并公布。 所以,一年内接连出台两份重大宗教文件,什么情况? 简单来说,《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针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总规范,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是对前者的补充——针对互联网领域内的宗教活动。 通常对普通人而言,比较熟悉的是传统“线下”宗教活动,但随着互联网发展普及,宗教网络化的趋势也不断增强,“线上”活动逐渐活跃。例如,原本规定“宗教事务应当在宗教场所进行”这一要求,现实中也因互联网而突破。 很多宗教界、学界人士对这些现象表示了担忧。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所专家石丽认为,网络宗教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已经存在,但如何准确定义“网络宗教事务、行为、活动”等,并已具体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是面临的最大难题;此外与网络平台的沟通、跨部门治理等制度都尚未建立。 以石丽及上海市民宗委法宣处处长陆纪鸿在2016年的一份调研报告中的数据为例,上海宗教界共有30个门户网站,其他还有大量微信公众号等等。 截图来自《网络宗教的兴起及其社会治理初探》 道教人士梁兴扬也曾表示,网络对宗教本身变革是一把“双刃剑”,有可能拥抱开放进步,但也有可能趋向保守导致原教旨主义,因此外界的良心引导及相关部门的深层次介入是必要的。一旦缺失监管或力度有限,或造成封建迷信、伪宗教横行。再者,网络时代接触的外来文化更加杂乱,网民的辨识能力低,而宗教界又缺乏打假手段,网络宗教最本质问题是宗教经典及教理教义的最终解释权,国家一日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最终解释权,网络宗教便难得到有效控制及化解、网络宗教舆情一日难得到有效处理。 截图来自搜狐 从中国发展互联网起,就强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当然也不会成为“宗教事务特区”,因此对网络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引导的重要性愈来愈凸显,如何有效管理也体现了宗教事务管理的水平。 中国宗教真正进入法治化管理的里程碑是,2005年3月1日第一部宗教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的施行。 但经过十余年发展,互联网深入社会各层面,中国宗教事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于是,国家宗教局2016年6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调研修改,最终形成正式修订版本,于2017年6月1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条例,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在新修订的《条例》中,针对互联网宗教服务,已经列出第47、48、68条相关规定。而今次单独发布的《办法》则是对《条例》规定的具体阐述,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 首先,如何解决跨部门、跨平台问题? 《条例》第47条称“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这意味着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无权审核同意的。只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再依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去办理。不仅凸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于网络宗教管理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也体现了国家对宗教管理的“双重门槛”。 《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除了重申省级以上宗教部门的审核监管权,还应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共同建立协调机制,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管理。这就为外界一直担心的跨部门、跨平台治理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流程。 其次,严格准入机制。 《办法》还对申请人、申请条件有了详细要求。如,申请主要负责人是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行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信息审核人员等等。 若批准,将核发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再依照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证件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 第三,明确退出机制。 《条例》第48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45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68条则补充说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而45条第二款只是提出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涉及互联网形式及其他部门。 在《办法》中则详细解释了14种不得出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内容,并在“法律责任”中说明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追责并终止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互联网宗教的退出机制,也是法治程度的进一步提升。 第四,对互联网宗教“线上活动场所”、“幕后宗教人士”进行限制,重新规范了原本传统宗教通过互联网打破活动范围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