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网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服务严重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信息内容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平台网络生态治理具体标准和工作细则。 地方网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