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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网络司法拍卖 从五个方面入手(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15
摘要:《网拍规定》第六条赋予执行法院确定税费负担主体是买受人或被执行人的职权。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拍卖财产后应承担的税费进行调查是一系列繁琐的工作,有的法院为了尽快处置拍卖所得款项,未经核实就直接在拍卖公

《网拍规定》第六条赋予执行法院确定税费负担主体是买受人或被执行人的职权。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拍卖财产后应承担的税费进行调查是一系列繁琐的工作,有的法院为了尽快处置拍卖所得款项,未经核实就直接在拍卖公告中载明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事实上,执行法院未经调查就确定税费由买受人负担,影响了竞买人的知情权及竞买的积极性,因为他们很难凭私力获取这些信息核算竞买成本,也让减税、退税成为常态。比如拍卖房产的前手契税、公共维修资金和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减免条件,是否欠缴水电费、物业费(有的可能已通过诉讼进行了初步确定)、燃气费等,被执行人是否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都会对相关过户税费产生很大影响。笔者认为,按照拍卖标的物成交前的权属情况为原则确定税费负担更为妥当。具体来说,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确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应查明拍卖标的物所需交税费的项目、明细或比例,并在公告或标的物情况介绍中载明,未载明部分按成交前的责任负担;执行法院未能查明的,买受人在接收拍卖财产一个月或指定期限内代缴后,执行法院应在买受人提交的有效票据金额范围内退还买受人代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特殊情况下,买受人在一个月内无法办理并向执行法院提出合理原因的,可以延期办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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