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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08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信息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投票代码为“362953”;

  (二)投票简称为“日丰投票”。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第十四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八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九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监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应当披露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以及是否当选。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它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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