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平区法院公开审理由延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许某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刘某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凯通过QQ与昵称为“XO”的一男子(另案处理)达成合作意向,由“XO”出资,刘某凯在延平区境内架设“多卡宝”网络设备给“XO”使用。之后,刘某凯与被告人许某涛、林某合作,在二人住处架设并按照“XO”的指示维护“多卡宝”网络设备,“XO”按每天每台“多卡宝” 300元和5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期间,刘某凯作为中间人,两次收到“XO”支付的报酬2.38万元和4.35万元。 半个月时间内,“XO”利用该设备骗取江苏、湖北、河北、湖南、云南、浙江等地被害人的钱财,报案金额合计人民币73.8145万元。 延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凯、许某涛、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逃避侦查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外,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许某涛等三人在延平区江滨南路一公交站殴打谢某伟等人。经鉴定,谢某伟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许某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龚祖雁 曾兴冰 詹晓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