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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战疫|医师网络平台问诊个税如何征收才合适(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10
摘要:在该模式下,平台拥有互联网医院资质,自建全职医师医疗团队提供诊疗服务。此时,平台所对应互联网医院与自建团队医师之间系劳动关系,自建团队医师收入性质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平台所对应互联网医院代扣代缴。 (

在该模式下,平台拥有互联网医院资质,自建全职医师医疗团队提供诊疗服务。此时,平台所对应互联网医院与自建团队医师之间系劳动关系,自建团队医师收入性质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平台所对应互联网医院代扣代缴。

(二)医师入驻模式(如丁香园、好大夫在线、微医)

在该模式下,平台开放外部医师入驻,为外部医师和患者之间的线上咨询服务提供撮合服务,同时平台会代收患者所支付的咨询费,并抽取部分比例作为佣金后发放给外部医师。

此时平台与外部医师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外部医师为患者提供医疗、咨询服务的,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认定为个人从事医疗、咨询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还是认定为个人依法从事医疗、咨询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践中存在争议,平台多回避此定性。

(三)医师多点执业模式(如医联)

在该模式下,平台拥有互联网医院资质,与外部医师达成聘用协议,由医师提供诊疗服务,实现多点执业。多点执业医师与其主要执业机构之间一般均存在劳动关系,其与平台所对应互联网医院之间系劳务关系。此时,外部医师所获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平台所对应互联网医院代扣代缴。

某多点执业平台将多点执业医师收入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系错误引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作为政策依据,该办法适用的前提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而其多点执业医师并不符合该要件因而无法视为个体工商户,其收入亦不属于经营所得。

(四)医疗机构入驻模式(如阿里健康、微信城市服务医院线上问诊)

在该模式下,医疗机构入驻平台,由医疗机构医师提供远程诊疗服务。此时,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系劳动关系。医疗机构医师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四、更为科学的医师与平台之间税法关系的建议

上述梳理不难发现,我们始终围绕着税收这个要点,医师与平台以什么身份合作决定了交什么税,这也直接影响了医师的收入层级,进而激励或者抑制了更多服务潜能的释放。

上文各平台采用的与医师的合作关系,分为三种:1、劳动合同关系,以医疗机构自建平台为典型代表;2、劳务合同关系,以医师入驻的平台为典型代表;3、以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医师多点执业平台为典型代表。

上述三种关系中,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下确立的法律关系,医师在平台收入的税收成本均以工资薪金所得3-45%的累进税率交纳(新个税法修订后,劳务所得的税率采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致的七级累进税率),意味着一份收入如果超过年收入96000元,超过部分将依照10%以上的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税,最高可达45%,且平台均有代扣代缴义务。

这样看来,医师以个体户身份与平台签订劳务服务协议,将成为一种必然,因为以个体户身份获得的经营所得,在全国各地均有支持小微企业法律框架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症结在于,如果医师不是特别身份群体,如果《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未对医师提出需具备执业资质作为前提,那么个体户这一层商事主体的外衣,我们认为是合适的。而现状是法律法规要求医师的在线问诊行为以执业资格为前提,等同于要求以自然人身份与平台合作,个体户作为商事主体,就会落入一个身份不明的悖论。

我们聚焦看到:1、严格定义下的在线问诊,在现阶段法律法规面前,很难突破医师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尽管个人所得税税负成本比较高;2、如果能够将医师在线问诊过程中大量的咨询相关服务剥离出来,那么就该咨询服务本身而言,以个体户身份获得的核定征收模式是十分恰当且有利于降低税负,增加医师收入。而事实上,我们理解医师的在线服务,实质上提供的大部分为咨询相关服务。这也许恰体现了“上医治未病”的精髓。

一个正向溢出的制度设计,在医师在线问诊模式的推广普及问题上,就应当体现为直接推动医师的活力释放并助力平台能量升级。从短期看,似乎仅仅是医师的增收问题,但从长期反观,这是个能否实现平台活跃度增长的问题。我们期待看到,医师与平台能建立更有效的合作机制,更稳定的法律关系,以促进在线问诊事业健康蓬勃发展。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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