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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战疫|医师网络平台问诊个税如何征收才合适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10
摘要:医师以个体户身份与平台签订劳务服务协议,将成为一种必然,因为以个体户身份获得的经营所得,在全国各地均有支持小微企业法律框架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对于疫情下的患者来说,最大的困境是找不到医生,进不了医院。恐慌蔓延之下,我们努力搜寻并同时下载若干个医师在线问诊的APP,以防万一。当叮当快药和阿里送药成为买药消费习惯的同时,在线医师问诊也因为突如其来的大众就医困境迎来了井喷期。

回顾并整理近期催生的各种在线问诊相关的福利信息:

1月24日,阿里健康联合支付宝紧急上线了在线义诊服务,首先针对湖北省居民开放,以缓解湖北医疗资源的压力。2月14日,由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阿里健康开发上线的杭州市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出其第一张“互联网”处方。

2月1日,微信企业版3.0.4版本发布,增加了在线问诊功能,医院管理员可为医师配置在线问诊“联系我”二维码,供用户扫码添加后,由医师为用户提供线上咨询与服务。

2月10日,收到好大夫在线微信广告,内容为“携全国21万公立医院医师在线免费义诊,7x24小时在线,可视病情开药,配送到家。”

2月11日,收到移动短信,信息为:“【移动陪你抗疫情】上海移动联合微医提供线上义诊权益,您可点击 或登录“中国移动”APP进入“我的礼包”在线咨询专家、订阅最新疫情通知,礼包有效期至2月20日。”

琳琅满目的医师在线问诊福利产品,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月8日下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充分肯定互联网医疗的重要作用后,风头更胜。

而究其背后,这些互联网诊疗咨询平台是否具有合格的资质,如何开展与医师的合作,医师的收益以何种形式呈现,是本文梳理时重点聚焦的部分,以期帮助理解目前医师在线问诊类型及主流互联网诊疗咨询平台的运营模式。

最终,我们探讨一种更为恰当的医师与平台的法律关系,以期解决目前两者身份和关系混乱之下导致高合规成本的困境。

一、互联网在线诊疗咨询服务有哪些规范

首先,需要整体了解国家对于互联网在线诊疗咨询服务的法律规定。

2018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分别就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以及远程诊疗服务三个方面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对“互联网诊疗”活动提出明确定义,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准入制管理,明确医师、护士需具备执业资质、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验等要求,诊疗范围限定在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且不得进行首诊,可开具电子处方。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两种设立形式,即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并确立了互联网医院设立的基本标准,对执业医师、护士的资质、医疗责任保险及诊疗活动提出相应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则提出两种远程诊疗开展方式,并明确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服务流程及相关要求。

而《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则对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资质申请、开展多点执业及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了相关规定,满足相关条件的医师及护士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提供在线诊疗或护理服务。

二、互联网诊疗咨询主流平台运营模式及医师个税处理路径

在梳理了法律法规层面的要求之后,我们整理并比较了我国当前“互联网+医疗”领域的主流平台的运营模式。现通过检索各大平台官网/APP/小程序上发布的用户协议、服务协议、说明等内容,对现行各平台运营模式及入驻医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总结如下:

1、微医。在微医平台上,医师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在线问诊服务、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及体检报告解读服务。但对于医师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微医服务协议》(注:为免歧义,本文中所提及的各平台协议及说明等内容均系本文成文时各平台公示的协议版本与内容,不排除各平台不断更新调整的可能)中并未提及。

2、丁香园。在《“丁香医生”用户协议》中,将用户[包括但不限于提问者、回答者(医师)和浏览者]在平台上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提问收入)表述为“劳务报酬所得”;并约定“暂时采取用户个人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形式执行,将随时根据税务部门的最新政策或指导意见,即时调整用户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问题的执行方式。

3、平安好医生平台会与外部医师订立合约,收取咨询费的20%作为平台服务费。作为平台所雇佣的医师,其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至于平台外部医师,《“平安好医生”在线咨询服务协议》并未明确界定其收入性质,仅约定由“平安好医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税费由医师个人承担。

4、医联。《医联互联网医院执业入门指南》中写明,医师多点执业期间所得收入为“执业工资”。而在医联APP的“税收说明”中写明:医联会为用户在平台获得的收入扣除需缴纳税务金额,该部分税款由医联补贴,无需个人缴纳。同时引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条(“个体工商户包括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作为政策依据。

5、阿里健康。针对多点执业医师,根据《阿里健康互联网医院医生聘用协议》,其收入为劳务费对于外部入驻医师,根据《服务合作协议》,其收入定性为劳务费,由第三方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好大夫在线。《好大夫在线服务协议》对于入驻好大夫平台的医师所得,并未涉及。

三、医师与互联网诊疗咨询平台的法律关系及收入的税法分析

终其目标,我们需要真正关心的落脚点,应该放在医师与互联网诊疗咨询平台的合作方式上,探究医师的这部分收入来源性质,以及医师以何种身份在获取这些报酬。只有搞清楚了这一点,才能有可能真正释放医师的潜能和引导在线医疗平台的合规发展。

(一)平台自建医疗团队模式(如平安好医生)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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