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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宁补充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最后是行政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郑宁说。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不断提高违法成本 对于“人肉搜索”应该如何追责? 郑宁分析称:首先,可以追责网络用户,这里的网络用户指的是“人肉搜索”的发起者、信息搜索者和论坛参与者。在“人肉搜索”事件中,网络用户在没有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甚至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甚至捏造虚假信息,侮辱、诽谤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此行为已超越了法律底线,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其次,可以追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作为网民交流的平台,在“人肉搜索”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知,在‘人肉搜索’事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难脱罪责的。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郑宁说。 郑宁建议,应当建立综合治理体系,防范“人肉搜索”。 “一方面,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网友充分认识‘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侵权和违法后果,提高网友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另一方面,对于违法者,依法惩处。”郑宁说。 此外,郑宁提到,人们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手机的定位服务在不用时要尽量关闭,以免行踪被窃取;网络账号IP及密码设置应当复杂多样化,避免出现拖库、撞库的情况;不要添加不认识的人为微信好友,不给潜伏的黑客提供机会。 “如果一旦遭遇‘人肉搜索’,要及时举报,及时维权。”王四新说,如果“人肉搜索”行为停留在网络空间,要让平台及时对发起人和参与者进行处理;如果延续到线下,也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时候,就需要采取物理措施保护自己,及时报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