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地图中道路、草丛、河流、障碍物等元素的运用及外形、位置设计,色彩搭配,整体构图上融入了独创性的劳动成果,应认定《王者荣耀》游戏地图缩略图为改编作品,属于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王者荣耀》游戏场景地图属于美术作品。 近年来,上海知产法院、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几起著作权纠纷案中,也认定游戏场景地图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健法官介绍,对于游戏直播画面的版权保护问题,这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问题是一致的,我们应该承认它的版权属性。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介绍,司法实践对网络游戏有两种保护路径。第一是将网络游戏中的元素作为独立的作品进行保护,如引擎作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网络游戏中的美术、文字、音乐、游戏规则等满足独创性时亦可获得保护。第二,从网络游戏整体保护的角度,网络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所呈现出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可归入类电作品进行保护。 游戏主播是否重新“创作”了游戏 网络游戏版权保护的第二个难题是对游戏片段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利用。 陶乾认为,目前游戏短视频多是截取游戏运行的画面片段,对于这类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重点考察使用目的,对此问题的判断,必须关注到行业生态、经济利益链条与平台的商业模式。 有观点认为游戏直播属于转换性使用,从而构成合理使用,卢海君并不认同这个观点。比如,一部小说或者剧本拍成电影是不是转换性使用,按理讲应该是,但为什么不能被界定为合理使用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不管是美国,还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均是综合各要素整体评判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仅是某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项判断因素,不宜简单地将转化性使用等同于合理使用。 网络游戏版权保护的第三个难题是游戏主播是否进行了创作,从而可以豁免侵权责任,以及直播和视频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是否有独创性的问题,汪涌律师认为应视不同游戏类型而定。在大型竞技类游戏中,由于游戏美术、音乐、文字、武器、地图等元素,以及游戏规则和玩法是开发者预先设置固定的,玩家如同足球运动员,是为了竞技目的取得胜负结果,不宜认为玩家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但在“我的世界”等沙盒类游戏中,玩家的创作空间非常大,有创作的机会与可能。 北京大学教授杨明认为,基于玩家在游戏画面产生过程中的参与特点,及其在整个产业链条中的地位,对玩家进行赋权是没有效率的。原则上应当赋权给开发商,但允许开发商与运营平台之间进行权利归属的相关安排。 张平则认为,只要是出于商业目的的游戏直播行为和游戏短视频传播行为,不管玩家或者主播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具有独创性贡献,是否形成了新的作品,都必须获得在先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 陶乾认为,播主的游戏短视频内容如果构成侵权,平台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个案分析。很多短视频平台的游戏内容是专业的短视频商业运营机构、签约播主等发布的,甚至平台还为视频做了排名推广,对这些视频,相比普通用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平台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健法官还介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主播跳槽的问题,也引发了争议和诉讼,我们应借鉴传统体育赛事行业的转会制度来加强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