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查、测、溯、治”工作思路,组织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河流沿岸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全面查清排污口的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建立档案。通过取缔一批、规范一批、完善一批,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全面实施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各县(市、区)要尽快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污水处理厂出水的影响,2019年底前梳理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名单,限期提升改造,否则在2020年底前责令退出。对工业废水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时,要组织开展分析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 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重点强化沿岸餐饮、洗车、洗涤、酒店、农贸市场等排污单位排放管理,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等,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化生态活水保质。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功能。鼓励将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清理岸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单位:市水利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 3.联合执法全过程 强化联合执法检查。组织生态环境、水利、城管、排水、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执法,重点加强对沿河以及上游、支流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确保企业内部污染治理设施按要求建设和稳定运行,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依法拆除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打击随意向水体倾倒弃置垃圾、弃土,擅自设置排污口等违法行为。 多部门联合全过程监管,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各级生态网格员要对网格内污染源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管,运用智能化手段,结合生态云平台,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和调查处理,实现“动态监管、全面跟踪、综合处置”。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各县(市、区)要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各级河湖长要切实履行“施工队长”职责,坚决将治水、管水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生态环境、住建、城管部门和河长办要会同工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问题和工作台账,切实履行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二)强化投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省里相应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综合运用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基金投资、投资工程包等方式加大城乡民生领域基础设施投入。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三)严格监管。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定期对小流域水质开展监测,出现水质不稳定时,应及时开展加密监测,及时跟踪分析水质变化趋势,强化水质的目标导向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织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设备)。同时,充分应用生态云平台,汇聚河长制、水文数据、气象资料、企业用水用电等信息,强化水质动态监控、预测预警、精准溯源,持续推进流域精细管控。 (四)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河长制平台作用,将小流域整治及城市生活污水整治内容作为河长制日常督导重点,纳入年度考核;各级河湖长及河道专管员要加强日常巡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移交并督促处理。每年组织严查细访一批群众身边突出的小流域、生活污水直排问题;严肃通报一批水环境整治进展滞后、水质反复及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严格约谈一批工作落实不到位、水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履职不到位的相关河长、责任人,对水质跨类别下降或存在重大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问责,督促整改,确保实效。 (五)全民参与。充分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96133河湖长制监督热线作用,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各级政府、河长、职能部门落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工作,加大社会主流媒体的宣传作用,构建“人人用水、人人治水”的工作大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强的优美水生态环境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