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於區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對進一步做好全省區域地災評估工作提出具體意見。 區域地災危險性評估是指將位於地災易發區內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作為整體開展地災危險性評估,形成區域整體評估結果。省自然資源廳明確,區域地災評估由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或其他特定區域的管理機構或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在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有相應地災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對區域進行地災危險性評估﹔區域整體評估實行成果共享,進入該區域的單體項目不再進行評估﹔政府相關部門應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告知建設單位有關地災防治要求。 意見規定,重點評估區域內存在的地災隱患,對評估區域地災危險性進行分區評價,並有針對性提出地災防治措施建議,同時根據擬建工程建設類型和特點,在進行地災調查及危險性現狀評估基礎上,對工程建設中、建成后引發或加重地災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建設過程中限制性條件和具體的防治措施建議等內容。區域地災評估實行告知制度,區域管理機構或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在建設單位申請用地時,及時向建設單位出具地災防治告知書。 意見要求,涉及配套建設地災治理工程的項目,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序實施地災治理工程。配套的地災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未履行地災防治承諾的,追究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並將建設單位地災防治情況納入工程建設領域社會信用體系。(記者 張靜雯) (責編:吳舟、張子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