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7日,南平市顺昌县市场监管局对顺昌县林记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中华鲟、活草骊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出孔雀石绿。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16日购进了6公斤中华鲟,2019年9月15日购进了11.5公斤的活草骊鱼。上述水产品至案发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652元,获违法所得135元。当事人未建立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无法提供上述水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已明令禁止使用孔雀石绿,当事人经营添加了孔雀石绿的水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行为。 今年1月17日,顺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并处罚款10万元。 (责任编辑:张雁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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