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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30
摘要:贩卖、运输毒品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毒品犯罪中发案数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犯罪形式之一。我省因地理位置特殊,少数毒品犯罪分子为谋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与广东地区毒品犯罪分子勾连,形成

贩卖、运输毒品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毒品犯罪中发案数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犯罪形式之一。我省因地理位置特殊,少数毒品犯罪分子为谋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与广东地区毒品犯罪分子勾连,形成毒品制贩运的犯罪网络,给我省禁毒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我省法院始终坚持严惩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毒品犯罪,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

五、罗小文、廖宇健、项寿华、吴炼洪制造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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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5月上旬,被告人罗小文与项某标(另案处理)商定共同制造毒品,后通过被告人廖宇健联系,租赁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儒芦村山上被告人吴炼洪的养猪场作为制毒场地。罗小文纠集廖宇健,项某标纠集被告人项寿华参与制造毒品。罗小文和项某标购买了制毒原料、配剂及设备,罗小文制造了反应釜、购买了脱水机等制毒设备。同年5月15日上午,罗小文、廖宇健、项寿华、吴炼洪共同将制毒原料运至养猪场,由罗小文组织制造毒品,廖宇健、项寿华协助制造,吴炼洪在山下望风。同日下午,罗小文、项寿华和吴炼洪在现场被抓获,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59.1千克。同年6月7日,公安机关从罗小文的闽FLZ863皮卡车内查获3袋甲基苯丙胺计3.007千克。同月23日,廖宇健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小文、廖宇健、项寿华制造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吴炼洪为制造毒品提供场地、运送制毒材料、望风等帮助,系制毒犯罪的共犯,其行为亦构成制造毒品罪。罗小文、廖宇健、项寿华、吴炼洪共同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59.1千克,罗小文另外制造甲基苯丙胺3.007千克,均属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罗小文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突出的主犯,廖宇健、项寿华受纠集参与,行为积极,亦系主犯,吴炼洪系从犯,依法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罗小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廖宇健、项寿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炼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的制造成本不断下降,制造合成毒品呈加剧之势。本案中被告人罗小文出资,纠集廖宇健、项寿华、吴炼洪共同制毒,公安人员在其制造毒品场所查获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59.1千克,在其车内查扣成品甲基苯丙胺3.007千克,数量特别巨大,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具体情节,对作用突出的主犯罗小文判处死刑,对参与制毒、作用积极的廖宇健、项寿华判处无期徒刑,对提供帮助的吴炼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对制造合成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福建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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