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600万元借款,并委托福建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禾丰投资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焕林商贸有限公司、林怡尚 、赖丕曙(合称“反担保人”)向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于2013年6月28日与我公司签订(2013)闽担保信反字第7号《反担保合同》。因借款人违约,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 现公告上述反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向我公司履行连带反担保责任,偿还我公司未获清偿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受偿的代偿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若上述反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继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福建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