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涉密要害职位,将心理测评结果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外,其他职位心理测评结果仅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警的重要参考。其他职位心理测评不合格的考生由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心理访谈,合格者视同心理测评合格。 (三)体能测评 我省体能测评的组织工作,按照闽人发〔2011〕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当场测试不超过三次,“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只允许当场测试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 男子组 2. 女子组 1989年6月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9年5月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注意:参加体能测评前,报考者应确认自己身体状况能够适应剧烈活动。 十一、体检和考察 (一)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 未按时参加体检的,取消录用或递补资格。 (二)体检和考察的组织实施单位 省直机关的体检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级及以下招录单位的体检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各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录用体检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考察一般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体检的依据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四)执行特殊体检标准的职位 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公安、监狱、戒毒系统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还要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并执行相应的标准。 特殊体检中未作规定的,按照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的执行。 (五)体检机构 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进行。 (六)体检的复检申请 复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 2.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3.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七)怀孕期体检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进入体检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八)考察 考察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和《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的执行。 十二、录用 (一)录用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应按照录用管理权限公布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或设区市相关网站上。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录用资格递补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缺席或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招录单位可从报考该职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 十三、其他 体检、考察、试用期等环节,若国家有颁布新的标准或办法,按新的规定执行。 省委、省政府2013年确定的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