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天津博物馆、天津美术馆、天津自然博物馆、平津战役纪念馆、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元明清天妃宫遗址博物馆、天津鼓楼博物馆、李叔同故居纪念馆可继续凭台胞证免费领票参观。支持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 (三十五)对台湾进口图书开设绿色通道,并标注“台湾图书进口”,简化进口审批流程。推动天津市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等机构馆配台湾进口图书。 三、关于台湾同胞在津学习实习就业创业方面 (三十六)台湾专业人才可以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可以申报天津市“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在大陆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可以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 (三十七)台湾同胞在津创办的企业可以申报天津市“千企万人”企业,入选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 (三十八)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台湾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台湾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本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台湾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三十九)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可以按照面向社会公开的招聘方案和招聘条件,自主应聘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经聘用,与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十)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来津创业,可享受本地高校毕业生同等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50万元贷款再扶持。 (四十一)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津创办企业,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正常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房租补助。 (四十二)在本市各类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在本市本科高等学校学习的台湾大学生,可同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培训补贴。 (四十三)在津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详见国台发〔2018〕1号文件附件《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四十四)台湾专家、学者、教师可在本市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四十五)台湾学生可以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规定参加考试。 (四十六)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津申请执业注册,与大陆医师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在津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有效期3年。 四、关于台湾同胞在津生活方面 (四十七)台湾同胞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四十八)台湾同胞个人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标准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支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四十九)为在津台湾同胞就医提供便捷服务,对急危重症等就医台湾同胞,各级医院开辟绿色通道,协调好就医有关事项。 (五十)台商社会力量可以在津举办医疗机构,消除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五十一)台湾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五十二)在津居住满1年的台湾同胞在本市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等方面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