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调控机制,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交易价格出现重大波动时,市生态环境局可启动调控机制,通过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向市场投放或回购配额等方式,稳定交易价格,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市生态环境局应如实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将纳入企业履约情况向财政、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纳入企业未履行遵约义务,差额部分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 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碳核查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同等条件下,向连续三年按期履约的纳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适时推出以配额作为质押标的的融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有关部门应支持按期履约的纳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国家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和预算内投资所支持的项目。本市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连续三年按期履约的纳入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碳排放包括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第三十一条 碳排放权配额,是指市生态环境局分配给纳入企业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三十二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或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取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2025年6月30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