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制定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汇总各主体消纳计划,制定经营区消纳详细实施步骤,并组织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电网企业应为消纳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消纳量优先用于保证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任务。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须在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完成各自消纳量。 (二)消纳量核算记录 市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易(包括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之间的消纳量转让)。市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发布交易信息,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设立消纳量账户,并根据各市场主体实际消纳、交易以及绿证认购等情况对其账户信息进行维护,实时跟踪其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消纳信息跟踪统计 电网企业按月梳理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形成月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分析报告。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分析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华北能源监管局。未按计划完成消纳任务或消纳工作推进缓慢的市场主体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年度消纳情况评估考核 电网企业于2021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华北能源监管局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的监测统计信息和评估分析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考核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四、考核要求 (一)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考核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免于考核电量乘以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消纳降低在考核时相应核减 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时相应核减。 (三)超额完成的消纳量不计入“十三五”能耗考核 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本实施方案对其分配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五、消纳情况监管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负责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消纳责任权重总体完成情况报告。 六、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 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华北能源监管局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考核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按期向国家报送年度消纳量完成情况报告、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考核情况。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制定;配合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等工作;配合对未履行消纳责任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市电力公司、泰达电力公司、天保能源公司 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依据本实施方案组织各自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汇总经营区内各主体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制定经营区消纳详细实施步骤并组织落实;计量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实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与市电力交易中心共享;按期报送月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分析报告,以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的监测统计信息和评估分析报告。 (四)市电力交易中心 负责组织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易(包括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之间的消纳量转让);要求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在交易前做出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负责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账户设立、消纳量核算、消纳量监测统计工作,定期发布交易信息;根据各市场主体实际消纳、交易以及绿证认购等情况对其消纳量账户信息进行维护,实时跟踪其消纳量完成情况;汇总参与交易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名单,待年度交易完成后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华北能源监管局。 (五)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制定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在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完成各自消纳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向市电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 七、保障措施 建立市有关部门牵头推动,各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电网企业、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协同落实的联动工作机制。电网企业负责对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引导各市场主体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消纳任务实施路径,并按计划推动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对拟通过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规划、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督促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对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提出考核建议。市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并根据消纳任务推进情况及时进行调度推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