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能够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能够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能够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能够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公告、考试大纲、报考指南及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等材料,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及2020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政策;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 三、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各项义务; 四、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 五、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河北考区网上报名确认须知 欢迎您使用报名确认系统。确认前请务必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您目前进入的是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河北考区网上确认系统。 二、使用本网上确认系统的报考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1.网上报名时,考区选择为河北(知识点设置在石家庄市); 2.已准备好符合要求的本人电子照片; 3.开通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支付功能的手机。 三、确认办理及准考证打印时间安排 1.网上确认时间:10月31日0:00-11月6日24:00 2.网上缴费时间:10月31日0:00-11月6日24:00 3.减免考务费办理时间:10月31日0:00-11月6日17:00 4.报名信息更改办理时间:10月31日-11月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5.准考证网上打印时间:11月18日0:00-11月24日12:00 四、网上确认特别注意事项 1.报考者请在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时间结束前完成网上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本系统以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作为登录的依据,报考者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报名序号,否则被他人盗用或误用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3.报考者不得用他人身份证、他人照片进行确认,否则造成其他报考者无法实现报名确认等情况而引起纠纷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网上确认的基本操作程序 1.输入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网上确认系统,考生阅知《报名确认须知》、《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 2.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照片必须经过照片处理工具处理后才能够上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