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通知》,明确为进一步解决乡、村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短缺问题,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精神,县级(不含城区)所属乡镇、村开办的药品零售门店可聘用药师以上职称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陕西的要求,对于一些乡、村地区开零售药店,不需要配备执业药师,只需要药师以上职称(初级药师,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小药师)就可以了,这将极大的缓解了偏远地区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的问题。
我们期待,在各方的努力下,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目前面临的问题都能够各个击破,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药品零售行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