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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院公布十起环境资源案件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12
摘要:中工网劳动维权频道广泛报道劳动维权新闻资讯,职工社保, 法治观察,传播劳动法律知识。

  ■四人擅挖河砂谋利

  被判赔款、填平并领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检察院诉刘占军等被告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四被告人刘占军,刘占勇、刘占宏、李朋,均系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王母村人。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14日,四被告人合伙投资砂场,各占25%股份。四被告人雇佣工人用挖掘机在滹沱河河道内挖砂,用洗砂机加工后,以每吨15元的价格出售。经河北省地矿局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核查报告》核查查明,该采矿区截至2017年9月14日,开采建筑用砂矿产资源量共12081立方米。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4972元。该采砂点经非法开采后形成南北长约120m、东西宽约45m、深约2m的水坑,影响河道稳固平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平山县水务局意见,利用沙土回填水坑,回填至与周边滩地基本齐平,消除安全隐患。审理期间,刘占军家属已将该采砂点用沙土回填。经平山县水务局验收,已消除安全隐患。四被告人已缴纳矿产资源损失费144972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合伙投资经营砂场擅自采砂,系共同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四被告人承担修复滩地、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责任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占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占宏、刘占勇、李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四被告人已经缴纳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费,并将采矿点回填,消除了安全隐患,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占军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最终判决: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占军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其他三被告人刘占宏、刘占勇、李朋,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期间一年至二年不等,均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均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刘占军、刘占宏、刘占勇、李朋,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44972元(已缴纳)。

  ■农家院挖渗井

  排放有毒物质

  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检察院诉被告人杨青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光县人民检察院,以杨青云为被告,向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5、6月份,杨青云在网上联系购买了四吨桶装废甲醇,但因废液热值太低,无法销售。2018年5月,因为天气炎热,存放在其院内的废液散发出刺鼻的气味。为处理这些废液,杨青云将约700斤废液直接倾倒至自家院落的渗井内,因气味太大,未倾倒剩余的废液。经鉴定,杨青云排入其院内渗井的废液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其院内的渗井不具备防渗功能。因杨青云家院内渗井中的自来水管破裂,倾倒的废液渗入其所在的东光县大单镇洼里高村自来水管网,造成该村自来水管网污染,村民正常供水被中断约20日。东光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支付鉴定费30000元。为消除危险,东光县大单镇人民政府代为履行职责,于2018年8月13日,委托专业公司处理污泥以及遗留在现场的其他废液,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05468元;为履行本案公告程序,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支付公告费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青云违反国家污染物排放规定,通过自家院内的渗井排放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一、被告人杨青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杨青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光县公安局30000元,赔偿东光县大单镇人民政府105468元,赔偿东光县人民检察院1000元。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杨青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沧州市市级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向东光县大单镇洼里高村全体村民赔礼道歉,内容应先由法院审定;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生效判决书的内容,费用由杨青云承担。

  ■涉案医疗废物

  能“说清”者无罪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检察院诉高彦周等被告人污染环境案

  公诉机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隆尧县凯美通橡胶制品厂(下称凯美通橡胶厂)法人代表高彦周、西安市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名称为西安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达公司)副总经理苏士林为被告,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间,高彦周经营的美通橡胶厂,通过网络发布广告信息,苏士林所在公司经营医用废弃输液瓶的回收处置加工销售。苏士林与高彦周取得联系后,双方商定,由泰达公司给凯美通橡胶厂提供医用输液瓶橡胶盖。泰达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26日、2014年7月7日、2015年4月16日,三次向凯美通橡胶厂销售“碎橡胶”,泰达公司记载出库数量分别为23910公斤、33040公斤、24850公斤。凯美通橡胶厂收货后作为原料生产再生橡胶,但没有相关账目和入库记载。2015年11月7日,有关部门对凯美通橡胶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露天堆放含有一次性医疗手套、输液器、注射器、针头等医疗废物。经称重,一次性手套为945公斤,其余7.10吨。环保部门认定凯美通橡胶厂非法处置医疗废弃物,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彦周经营的企业在使用橡胶输液瓶盖作为原料生产再生橡胶制品中,发现原料中存在医疗废物,该物品属于国家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高彦周应当预见到不当处置会造成环境污染,但其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指令工人随意露天堆放。经称重,危险废物达八吨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规定,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高彦周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高彦周供认所查获的医疗废物,系在被告人苏士林所在企业供应的橡胶输液瓶塞中夹带,但不能提供证据佐证;被告人苏士林承认,三次向被告人高彦周企业供货,但称均为碎橡胶输液瓶盖,没有夹带医疗废物。通过分析被告人高彦周供述,其在苏士林供货时间、数量、付款时间等方面不确定一致;其经营的企业对于所购原料无书面记载,企业员工也不能证明医疗废物来源。通过分析被告人苏士林供述,三次向高彦周企业供货的情况与其所在公司账目记载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一致,其供述的所在公司回收、加工、销售环节等情况与公司员工证言相符,无证据证明苏士林从该公司运出医疗废物。公诉机关指控苏士林犯罪仅有同案被告人高彦周供述,高高彦周所经营的企业存放的医疗废物是否苏士林运送,并不具有排他性,即不能排除医疗废物有其他来源的可能。故合议庭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苏士林有罪。被告人高彦周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方式系在本企业存放,没有造成污染土地、水源等实际危害,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予以从轻处罚。

  遂判决:一、被告人高彦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苏士林无罪。(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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