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会议现场。见习记者苑立立摄 河北新闻网5月28日讯(见习记者苑立立 实习生王义洁)今天,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在石家庄市召开了《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贯会。据悉,《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针对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的实际,重点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航线规划、安全责任、经营备案和监督管理五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介绍,小型客船运输在满足了水上出行和亲水旅游需求的同时,由于船舶小、数量多,经营不规范等给日常监管带来很大难度。截至目前,全省共有营运水域63处,客运船舶2469艘,其中小型客船1918艘,比例达77.6 %,成为我省内河和沿海船舶客运的主要船型,以白洋淀水域为例,客船达1211艘,其中小型客船1053艘,比例达86.9%。 明确小型客船运输的监管方式 《规定》对小型客船的管理没有设定许可,而是实行备案管理,从侧重事前审批转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当地群众利用近水优势就业创业,也符合“放管服”要求。此外,《规定》又对从事小型客船经营提出基本条件,如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有停靠站点等,并相应设置了罚则,从而确保船舶客运安全。 规范无序停靠问题 目前我省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统一规划还不尽完善,经营主体多元,站点设置不科学、标准不统一。《规定》明确由市县政府科学规划停靠站点,划定专用停泊区域,解决了长期以来小型客船无序停靠问题,也有利于打造高品质的水上观光旅游事业发展。 规定节能环保、服务规范标准 《规定》要求小型客船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船舶,加快淘汰落后船舶,促进小型客船运输绿色低碳发展。目前,除衡水湖外,我省小型客船大多数为燃油动力船舶,已不适应各水域环保要求和绿色发展需要。同时,我省水路旅客运输还处于较为低层次的粗放发展阶段,服务质量不高,标准不统一。因此,《规定》提出有关部门要制定服务规范,经营者要制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打造各具特色品牌,从而提升小型客船的旅游运输品质。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规定》明确了小型客船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应急演练职责,明确了小型客船经营者负有安全警示告知义务等。此外,还要求经营者应当加强风险管理,为小型客船、旅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地化解因安全事故导致的赔偿风险。 创新服务举措,避免经营者恶性竞争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主管部门要开展水路运输市场的统计调查分析,形成市场运力供需状况报告,为经营者合理调整船舶运力提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