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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呦鹿鸣:当大公司“被敲诈勒索”,我们在警惕什么?(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2-05
摘要:刑法上,它的规定很简洁,第二百七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看得越多,我越觉得有必要强调一点:如果一个人,行使的是自己的正当权利,

刑法上,它的规定很简洁,第二百七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看得越多,我越觉得有必要强调一点:如果一个人,行使的是自己的正当权利,且并未超越普遍认知中应予容忍的程度,那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不构成任何违法。我也很惊喜地发现,这个想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致: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在我访问完陈曙光、叶剑之后,我又听说了“结石宝宝”父亲郭利的遭遇。这位38岁的父亲,发现自己的三岁女儿肾脏功能受损,又发现她吃的奶粉三聚氰胺严重超标,遂向奶粉公司索赔300万元,随后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逮捕、判决,有期徒刑5年。郭利拒不认罪,有司再审,还是维持原判。刑满释放后,广东高院提审此案,2017年4月7日,改判郭利无罪。

昨天,有一些文章 (大家可以稍微分析下是不是有组织的) 反驳呦呦鹿鸣说:李某人也不是什么好人,为了贪图2N的离职赔偿,采取录音这样的手段,人品低劣,不值信任。亲爱的读者老爷,我与李某素不相识,无法判断他是个什么人,但是,且不说离职赔偿2N是完全合法的、已经协商一致的,也且不说攻击人品是很不符合逻辑的辩护,即便李某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动机”,只要所作所为并非法律所禁止,那就属于“私人自治”的领域,我们不能去否定人家,更不能去用涉嫌敲诈勒索罪把人关起来,一关就是251天。这种离职员工,对社会有什么危害性要关这么久?

深圳司法机关已经承认了错误,而且给予了国家赔偿,这就是正式的、积极的态度。大家可以去查询《刑事赔偿决定书》。

社会在进步,但每一步都是很艰难的,代价很大的。华为在正式回应中大谈法治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支持你也来告我”,这很好,但是,我想,太阳底下无新事,一个真正关心中国法治进程的人,最应该思考的是:为什么陈曙光、叶剑这样的人,会沦落到犯敲诈勒索罪的下场?接受一个真实的世界,并重塑认知,并不轻松,也不岁月静好。但如果多了解一些背景,就可以判断:华为的正式回应是不是在装外宾。

当大公司“被敲诈勒索”,我们在警惕的是什么?我们警惕的,是华为这样我们本来满怀希望的公司走上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那条路;我们警惕的,是陈曙光、叶剑这样的故事不断复制;我们警惕的,是韭菜名单不断更新。我们关心的不是离职员工李某人,而是我们自己。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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