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打造和维护游戏直播产业的健康生态,首先需要厘清游戏直播产业的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和规范各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进而形成明确的行为规范指引。游戏直播行业的参与者主要有游戏开发商、游戏直播平台、主播、用户、游戏直播画面或视频的传播平台以及公会/经纪公司,这些参与者在游戏直播产业中代表了不同的角色与主体。 第三,在网络游戏的行政监管及执法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及细化相关规章及政策规定,带动行业的精细化监管。 第四,应强化对主播权益的保障及行为的约束,强化对直播内容的审核。游戏直播平台应当在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的框架下积极约束、引导主播的行为,对主播进入游戏直播行业和退出游戏直播行业施加更有力的引导。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的方式,将涉及行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事项作为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 第五,游戏由开发商开发、设计、制作,由此衍生出了电子竞技行业、游戏直播行业等,作为网络游戏的权利人,其理应享有基于投资和劳动等所产生的法益。游戏直播平台组织游戏直播以及用户、主播使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进行直播,原则上都需获得网络游戏开发商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积极推动提升直播行业的版权管理水平和规范。 针对版权问题,与会法学专家也引用了众多国外案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便提到德国GEMA诉讼YouTube一案,在这一案例中,德国的GEMA起诉YouTube的时候,GEMA认为YouTube不仅仅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音乐版权许可,而不是把责任推给上传用户,但是YouTube说不应该对UGC音乐作品授权负责,都是用户上传的。这也导致了,“平台获得了巨大利益,权益人没有得到合理报酬,某些法律规定不清晰,甚至有不合理之处,这些促使欧盟对立法加以修正改革。” 欧盟便对被平台滥用的“避风港规则”进行了调整,新设了授权寻求义务与内含技术过滤的全面合作治理方案。张今教授说到:“欧盟版权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参考,实际上,我国国家版权局从2012年开始,在官网公布“重点作品预警名单”,要求“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游戏直播与短视频产业也应逐渐规范授权。我国目前应本着是实践先行,待时机成熟再考虑是否需要立法的基本态度,鼓励平台创新版权治理措施。” 行业的发展,需要兼顾多方利益,才能谋求更好的未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寄语道:“游戏直播行业涉及利益主体相对复杂,需要平衡权利人、平台、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各方利益,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保护产业、促进产业发展始终是一个主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