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城市管理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进行梳理,有需求的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根据《实施意见》,北京市各区在具备条件的客流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责任,确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并规定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实施意见》要求,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