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五粮液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粮液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粮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旧被驳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诉争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结论正确。五粮液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