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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得法拍房后却因成交价过低遭撤销?法院:撤销符合法律规定(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04
摘要:我们按照法院的规则来拍房子,现在法院说自己的错误说明,所以导致价格过低。张先生称,丹阳法院在拍卖案涉房屋前,已经确定了拍卖价格,不存在价格过低情形,一家人也从未先后四次要求苏某某父母搬家。此后,他们

“我们按照法院的规则来拍房子,现在法院说自己的错误说明,所以导致价格过低。”张先生称,丹阳法院在拍卖案涉房屋前,已经确定了拍卖价格,不存在价格过低情形,一家人也从未先后四次要求苏某某父母搬家。此后,他们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丹阳法院执行裁定。

据张先生提供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镇江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议价方式是否合法,二是拍卖公告关于苏某某父母居住使用百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镇江中院执行裁定书中提到,“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第1个问题,丹阳法院依据议价结果拍卖案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争议焦点第2个问题,拍卖公告关于苏某某父母居住使用百年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苏某某父母的合法权益。主要理由是:司法网络拍卖的目的,就是通过更多的竞买人的充分竞争,进而实现拍卖标的价值的最大化。

本案中,丹阳法院拍卖公告的严重瑕疵说明内容,不仅涉及该房无法交付或不负责交付的可能,而且也未明确租金给付的标准,误导潜在的竞买人产生即使竞买成功也无法实际交付该房屋的问题,从而影响其他潜在的竞买人参与竞价,无法体现案涉房屋拍卖价值的最大化。同时拍卖公告的内容,也严重损害了已处于耄耋之年的被执行人父母的生存利益,无法保证两位老人安享晚年。丹阳法院撤销案涉房产的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2019年11月11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任某某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且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法院的终审裁定,张先生表示难以接受:“从丹阳法院到镇江中级法院,没有一个说是我们的过错。裁定书说丹阳法院错误说明导致房价过低。你自己制定的规则怎么叫错误说明?因为法院的错误说明,现在损害了我的利益。要房主的父母住到百年之后,是有这个限定条件的,谁会出这个高价?房子刚好跟我的需求吻合,因为我不需要住。大部分人买房不可能等六七年甚至十来年。”

律师:尊重法院裁定 但中拍人可申请赔偿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袁椿晖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近两年,关于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很多指导意见,也允许地方法院探索多种执行方式。具体到本案,袁律师认为得这是一个突破执行难的新的探索方式。“老人百年后清退,其实这个也是有期限的。而且条件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共同协议的,竞价人也接受这些条件。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撤销。”

但袁律师同时表示,法院对一个案件的考量有很多因素。既然法院最终认定拍卖无效,还是要尊重这一结果。至于竞价人,可以考虑申请法院补偿拍卖差价损失。“法拍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民事行为,这里面法院是卖方,竞价人是买方,卖房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从拍卖公告和裁定书上的内容看,丹阳法院在拍卖中确有重大错误,镇江中院撤销其拍卖行为有法律依据,但论述说理上不够充分。中拍人任某某可以法院在执行中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拍卖需要保证能够即时交付,保证所有权、使用权能够完整移交给竞买人这样一个完整的特性。像这种不动产的拍卖,约定内容有很多不可确定因素,容易引起纠纷。法院的这种拍卖是不负责的做法,无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可能会埋下隐患,对买受人非常不利。便宜无好货,建议在竞买法拍房时需要谨慎考虑,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红星新闻记者 蓝婧 任江波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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