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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12
摘要: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海运公司)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1950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1.8亿元。2000年改制为国有控股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海运公司)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1950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1.8亿元。2000年改制为国有控股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运公司)和职工持股会。作为浙江省水上航运事业的开创者和主力军之一,温州海运公司在计划经济时期作出过重要贡献。2008年以来,受全球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影响,公司经营形势急转直下,股东通过借款等方式输入资金超12亿元,但未见好转,2015年亏损1.7亿元,账面亏损累计4.57亿元。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清理“僵尸企业”等工作部署,结合市场情况,浙江海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温州海运公司破产清算。2016年8月19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16年10月1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经财产调查,公司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房屋及建筑物、船舶等,约2亿元。经裁定确认,共有债权人13名,确认债权约14.6亿元。2016年10月19日,温州中院依法裁定宣告温州海运公司破产。

针对航运企业的特殊性需要在财产处置中加强法院合作,经温州中院多次协商,管理人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通过网拍平台拍卖五艘船舶。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等多渠道宣传拍卖事宜,并陪同现场看样。截至2017年2月21日,五艘船舶第一次拍卖全部成交,金额达1.5693亿元,其中“海油6船”的溢价率高达105%。码头、海域使用权等特殊资产经多方协调,也均妥善处置。

温州海运公司涉及人员2000余人,其中在岗职工804人,非在岗职工1200余人,另职工持股会涉及1300余人。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妥善做好职工债权的调查、核实工作,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积极与股东协商,为职工提供转岗、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退休、提前离岗等多种安置方式。对终止劳动合同、工伤等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或困难补助;对持股职工,另行给予适当补偿。对职工安置中的疑难问题,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协商解决,全部职工均妥善安置。

2019年6月11日,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分配完毕,6月27日,温州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大型国有“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1)对于长期严重亏损的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僵尸企业”,需要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及时、有效去产能。温州海运公司连年亏损,最终在破产法律框架内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市场主体出清。(2)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大型国有企业通常涉职工人数众多,安置问题复杂,对于作出过历史贡献的国有企业,不宜简单“一破了之”,对职工不管不顾。本案审理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调动控股股东等有效资源,在破产财产分配的基础上给予职工合理补偿。(3)航运企业破产案件债务人资产具有特殊性,如码头、船舶、海域使用权等,牵涉到海岸线划分争议、船舶的安置和维护、码头设备及场地租赁等问题。财产处置需要发挥专业管理人、专门法院等专业性力量,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No.3

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等二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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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拆执破衔接机制;自主清算;拆破结合

【受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钓鱼实业)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老牌造纸企业。2016年,富阳区启动江南新城建设战略,钓鱼实业被列入拆迁范围。2018年1月31日,钓鱼实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为2.47亿余元。

因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等原因,钓鱼实业自2015年起长期处于高负债经营,企业拆迁后诉讼、执行案件明显增多。为避免各类纠纷的集中爆发,富阳法院引导钓鱼实业通过“拆、执、破”衔接机制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将拆迁、执行、破产三大环节有效衔接,加快拆迁进度及僵尸企业的市场退出。

【审理情况】

2018年4月2日,钓鱼实业及其关联公司杭州合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欣公司,二公司统称钓鱼公司)向涉搬迁企业善后化解处置工作指导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申请启动“拆、执、破”衔接机制,工作组由富阳区委办、区府办、政法委、法院等组成。钓鱼公司先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考虑到后续可能转入破产程序,清算组包括多家有管理人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后续能够快速与破产程序衔接,清算组按照破产法的要求围绕资产核查、债权催收、债务清理等开展工作。发现资不抵债后,钓鱼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4月17日,富阳法院裁定受理,并通过挑选方式摇号随机指定管理人。

案件审理中,承继自主清算程序中资产盘点、债权审查、应收款催收、劳资协调等各项工作成果,实现了自主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高效衔接。在债权人近200人、债务规模10亿余元且所涉债权种类多、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于受理之日起第34天即顺利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且各项表决事项均获高票通过。首笔拆迁资金1.73亿余元于2018年9月6日到位,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方案》于2018年11月6日完成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工作。2019年9月26日,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自受理之日起至完成第一次财产分配仅用时6个多月。

【典型意义】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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